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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用电性质问题的复函
2010年02月03日 08:26:11 索取号:0406-02-2010-000402 文号:粤价函〔2010〕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用电性质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二月一日  粤价函〔2010〕77号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重新划分高速公路服务区用电性质的函》(粤交集基〔2009〕485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省网电并价的通知》(粤价重字〔1993〕390号)制定的用电分类说明,高速公路服务区从事餐饮、百货销售等经营性业务的用电属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度电价;其他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大厅等场所用电属非工业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各类用电原则上应分线分表计量,不具备分线分表计量条件的,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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