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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意见的通告
2010年03月02日 16:38:38

 

    为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有效化解油价运价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油运联动方案),现通过广东省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www.gdcd.gov.cn/dlys)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油运联动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0年3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物价局或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邮寄地址:510040  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传真:020-83134697
    电子邮箱地址:baiyu950713@sohu.com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邮寄地址:510101广州市白云路27号交通大厦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传真:020-83846709
    电子邮箱地址:jibo@gdcd.gov.cn

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

    为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有效化解油价运价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道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除外)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实施机制(以下简称油运联动)。
    一、建立油运联动的指导思想
    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合理分摊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积极消除成品油价格上涨对道路客运行业的影响,有效促进道路客运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建立油运联动的原则
    坚持“同向联动、合理分担、到基即停”的原则,即确定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油价回到或低于基数价格时,终止油运联动;同时兼顾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合理分担燃油增支成本。
    三、油运联动的具体内容
    (一)基数价格 
    以2009年燃油税改革以来(1月15日至11月10日)0#柴油(Ⅲ)8次调整我省公布最高零售价的均值5.73元/升作为基数价格。
    (二)联动方法
    在基数价格的基础上,当我省公布的0#柴油(Ⅲ)最高零售价达到或超过基数价格0.8元/升的整数倍时,启动油运联动。最高零售价每上调0.8元/升,道路客运票价加收0.01元/人•公里燃油附加费;反之相应降低。当最高零售价低于6.53元/升时,终止油运联动,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联动的操作要点
    1.当最高零售价达到启动或终止油运联动的条件时,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网上予以公布,各客运企业按照公布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执行。
    2.燃油附加费=旅客运输计费里程×(启动倍数×0.01元/人•公里);其中,启动倍数=(最高零售价-基数价格)÷0.8元/升的商按舍去小数的原则进整,燃油附加费尾数进整按客运票价计算方法执行。
    3.燃油附加费是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运输承运人。
    4.凡燃油附加费调整前已预售的班车客票,不再按实行燃油附加费调整补(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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