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省物价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二、申领程序:
中央、部队驻穗和省直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其它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
申领单位第一次申领《收费许可证》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领单位可直接上“广东价格信息网”下载或持批准收费的文件到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2、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收费单位印章;
3、将申请表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然后送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4、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审核后发证。
三、、换领、注销办法
中央、部队驻穗和省直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天内持原《收费许可证》办理变更换领或注销《收费许可证》手续。
1、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的,换证程序按上述申领程序办理;
2、新增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持批准新增收费的文件及重新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连同原《收费许可证》送交办理增列并换证。
3、取消收费项目的,将原收费证送交办理注销。
四、补领、换证办法
1、收费单位遗失《收费许可证》的,应在发现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按上述申领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2、《收费许可证》每两年换证一次,换证时需带原证,并按上述申领程序办理。
五、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发证。